第一条 本办法中因公出国(境)证件包括外交护照、公务护照、公务普通护照以及因公往来香港(澳门)特别行政区通行证。
第二条 因公出国(境)证件持有人应对证件进行妥善保管,一旦遗失,则应分别按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。
第三条 因公出国(境)证件在国内遗失处理程序
1、应立即到遗失地公安机关报案;
2、持公安机关报案回执、单位情况说明以及本人书面检查到发照机关——外事部门办理注销手续;
3、外事部门在确认证明材料属实后,对遗失的证件进行即时注销,并报备外交部领事司。
第四条 外交护照、公务护照、公务普通护照在国外遗失处理程序
1、应立即持原护照末页和本次出访签证页的复印件,到所在国当地分局以上警务部门报案;
2、持警务部门报案回执、原护照末页复印件及证件照片两张到我驻外使、领馆挂失,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;
3、我驻外使、领馆在接到报案材料后,会尽快与国内发照机关——外事部门取得联系,核查遗失护照者的身份及有关情况,并在接到外事部门的核查确认函后,为遗失护照者颁发旅行证。外事部门在给我驻外使、领馆回复确认函的同时,将对遗失的护照进行即时注销,并报备外交部领事司(外交护照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注销,公务护照、公务普通护照由地方发照机关——外事部门负责注销)。
4、一般来讲,领取旅行证后,出访者可继续自己的行程,但仅限于报失护照的国家内;若持有申根签证,则仍可以在多个申根国家中旅行。原则上讲,在国外遗失护照者申领旅行证后,应立即回国。
5、遗失护照者持旅行证回国后,应持护照遗失地警务部门报案回执、单位情况说明及本人书面检查到外事部门备案。
第五条 因公往来香港(澳门)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港、澳遗失处理程序
1、应立即持原通行证末页和本次访问签注页的复印件,到香港(澳门)分局以上警务部门报案;
2、持警务部门报案回执、原通行证末页复印件及证件照片两张到我驻香港(澳门)特派员公署挂失,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;
3、我驻香港(澳门)特派员公署在接到报案材料后,会尽快与发证机关——外事部门取得联系,核查遗失证件者的身份和有关情况,并在接到外事部门的核查确认函后,为遗失通行证者颁发旅行证。外事部门在给我驻香港(澳门)特派员公署回复确认函的同时,将对遗失的通行证进行即时注销,并报备国务院港澳办联络司。
4、一般来讲,领取旅行证后,访问者可继续自己在港、澳的行程。
5、遗失港澳通行证者持旅行证返回内地后,应持港、澳警务部门报案回执、单位情况说明及本人书面检查到外事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为以防万一,因公出访人员在出发之前,应先准备两套护照末页和本次出访签证页的复印件(或港澳通行证的末页和本次访问签注页的复印件),并随身携带证件照片两张,且需跟护照(或港澳通行证)分开保存,以免一同丢失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外事办负责解释。
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
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